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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送检须知
来源:业务科    发布日期: 2016/10/31    编辑: 业务科    阅读量:4434

为进一步规范送检程序,更好地服务于委托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须知。

送检,即委托检验。我院可接受的送检样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化妆品。

一、对已经获得批准文号的送检样品,我院可提供委托检验,委托方在办理委托检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正式介绍信;

(二)送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便于联系的通讯号码;

(三)生产企业首次送检时须提供所送样品的生产批件,经营单位送检时须提供经营资质;

(四)委托样品的现行国家标准及相应的微生物验证资料或无菌验证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请勿将处方或制法隐去;

(五)检验用三倍量的样品(有源医疗器械除外)及自检报告,所送样品须为上市包装;

(六)检验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对照品和特殊试剂请委托方提供,如为自制对照品,请随对照品一起附上加盖委托方公章的保证书。

二、委托检验的检验报告书仅对所送样品负责,对委托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不做确认。

三、如样品有特殊贮存要求及安全提示等,须在办理检验业务时告知工作人员,并在检验检测合同中加以注明。

四、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检验不予受理:

(一)已开封或已被污染的样品;

(二)无检验方法的样品;

(三)以个人名义送检的样品;

(四)送检量不足三倍检验量的样品;

(五)样品的效期不能满足检验期限的;

(六)其他不具备委托检验检测条件的产品。

五、对我院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请在报告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业务科提供书面申诉。

六、相关说明:

(一)符合委托检验要求的检品,委托方应当与我院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叁份,在我院业务科收样大厅填写,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受理。

(二)送检者应熟悉所送样品的特性和所附资料的内容,告知送检目的,协助工作人员依据检验标准计算送检样品数量,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三)委托方应在开始检验前通过支票转账方式支付检验费用。特殊情况时,双方应当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收费标准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213号)的规定,根据检验项目累加收费。

(五)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受理单位委托检验,不受理个人检验。个人发现药品、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材料和药用辅料)、化妆品有可疑或质量问题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抽样,我院负责检验。

(六)传媒、记者等送检的,同样按上述要求进行。

(七)委托方根据我院规定的检验时限凭检验检测合同书及缴费单到收样大厅领取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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