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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方前来办理委托检验时,应先填写委托检验合同,明确检验项目,标明委托检验为“全检”或“部分检验”或“单项检验”,部分检验或单项检验应标明检验项目,经受托方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
二、检验标准应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确认。
三、受托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收费标准按检验项目详细计算检验费用,向委托方开具收费通知单。在收费通知单中注明检品编号。
四、委托方凭收费通知单到受托方财务处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并将缴款人收据复印件一份交至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方能收检。否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将检品送至检验科室。
五、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收费通知单与缴款人收据复印件中的金额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查清原因重新办理。将检验费金额分别填在委托检验合同和检品主卡相应栏内,二者必须统一,不得出现差错。
六、如委托方急需检验,或受托方财务因结账扎帐等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缴费手续的,须经业务科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先行检验。委托方须自送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交款手续。
七、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报告时,由受托方工作人员查看备存的缴款人收据复印件并再次确认后,方可提供检验报告。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应按上述要求及时补办齐备,否则,受理窗口不得提供检验报告。
八、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须切实负责,与财务部门一起确保委托方委托检验的费用如数到账并上缴财政。实行审核签字,如出现疏漏,谁受理的检品由谁负责追缴;否则,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见附件)。
九、本委托检验受理工作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2016年8月1日
附件:
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委托检验缴费审签单
检品编号:
供样单位:
检验科室划价:
受理人员开具收款通知单:
财务部门缴款确认:
缴款人收据复印件签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