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是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现作如下公正性声明,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各项规定。
2、确保宣贯和执行实验室认证认可相关准则,确保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得以贯彻和落实,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3、对所有客户一律平等相待,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检测依据,遵照既定程序、操作规范和工作文件规定,建立并运行完善的管理体系,为社会出具科学、准确、可靠的数据,满足客户要求。
4、作为独立法人单位,能够确保判断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对工作质量有不良影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并承担法律责任。
5、除检验检测、业务审核及质量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介入检验检测工作。
6、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有损检验检测公正性的活动。
7、对送检单位提供的资料、样品、测试数据、组方成分和工艺流程等信息,检验检测与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护委托方秘密和所有权的规定。
8、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向任何人透露检验检测相关的结果信息,结果报告统一由业务保障部对外发出。
9、诚恳接受客户对检验检测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态度的投诉和质疑,并及时、妥善地作出答复和处理。
10、本院不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1、本院赋予相关人员有越级如实反映检验检测质量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12、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3、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青海省药品检验检测院 院长
2025年1月1日